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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費券發放日:2009/01/18
發放資格:(1)97年12月31日前在臺灣設有戶籍或取得居留許可者;
(2)於98年3月31日前出生的嬰兒。
領取地點:1/18日在指定地點(戶籍所在地指定投票所),1/18後於戶籍所在地的郵局
領取注意事項:
(1)滿二十歲者攜帶新版身分證、印章與通知書。
(2)未滿二十歲可由法定代理人攜帶其新版身分證、通知書(帶領者須比照第一條)。
(3)無身分證孩童由法定代理人攜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證明來領取。
(4)代領者需攜帶滿二十歲者委託書正本與委託人的身分證正本。
(不得以傳真或影印委託書代替,填妥資料並蓋章或簽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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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到是進去了!!~但是還是慢到極點!!~有點沒耐心了@@"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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